我們都知道,彩禮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(通常為男方)及其親屬依據(jù)習俗向對方(通常為女方)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。雖然我國不提倡給付彩禮(特別是高價彩禮),但作為一種千年沿襲下來的傳統(tǒng)婚俗,法律也并未予以強行禁止。那么,已經給付的彩禮是否可以主張返還呢?今天,西固法院就通過近日審結的一起案例,帶您揭曉答案……
小張與小王于2020年底經朋友介紹認識。戀愛過程中的小張出手闊綽,經常贈送禮品給小王及其家人,一看就是一副成功人士的樣子;而小王也總是以淑女的形象出現(xiàn)在小張面前,外表看上去端莊賢淑,知書達理。交往兩個月后,二人在民政局登記結婚,開始了他們的婚姻生活,但也就是從那一天起,他們對彼此的美好印象一步步走向破滅:原來,小張并沒有穩(wěn)定的工作,雖然經營著一家小店,但由于生意不好,常常入不敷出;而小王也并非那么知書達理,貪慕虛榮的她沉溺于購買高端奢侈品,甚至在小額貸款平臺欠下了高達數(shù)十萬元的債務……就這樣,二人在結婚九個月后決定解除婚姻關系,向西固法院起訴離婚。
在法庭調解階段,小張與小王均承認他們婚前對彼此缺乏了解,婚后又沒有建立穩(wěn)固的感情基礎,夫妻感情已經破裂,同意解除婚姻關系。按說兩人結婚僅有九個月,既不牽扯子女撫養(yǎng)問題,也沒有什么值錢的共同財產,完全可以去民政局協(xié)議離婚,為什么偏要選擇通過司法程序起訴離婚呢?原來,問題的關鍵出在彩禮!
原告小張告訴法官,二人結婚之前,他曾按照當?shù)氐牧曀捉o付過一筆近10萬元的彩禮,這筆彩禮一直由小王的父母保管。小張認為,他與小王的婚姻關系僅僅維持了九個月,10萬元的彩禮明顯過高,小王及其家人應當將收取的彩禮予以返還。
那么小張的請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?其實,我國司法實踐中對返還彩禮基本上持否定態(tài)度。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>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》第五條的規(guī)定“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,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:(一)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;(二)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但確未共同生活;(三)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。適用前款第二項、第三項的規(guī)定,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?!庇纱丝梢?,只有在符合以上三項法定條件之一時,給付彩禮的一方才可要求對方返還彩禮。本案中,雙方當事人已經登記結婚并且在婚后共同生活九個月,彩禮的金額也沒有明顯超出當?shù)仫L俗,且原告小張亦未提出證據(jù)證明給付彩禮導致其生活困難,故小張?zhí)岢龅姆颠€彩禮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。
最終,西固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原告小張與被告小王的婚姻關系,并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,現(xiàn)判決已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(蘭州市委政法委供稿)